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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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8號債權人 王添 賜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翁江山 、 吳明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①請確認請求內容關於「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債務人等
連帶負擔」是否誤載?關於訴訴費用之裁判為法院為終局裁判之聯權事項,似無另行聲請之必要。
②原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