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5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721號、99年度偵字第911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5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及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至5均更正為下列附表所示、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被害人之姓名應更正為「 李珮蓮 之胞兄 李志文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本件被告庚○○將其所有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成員使用,雖使該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戊○○、甲○○、己○○、乙○○、丙○○、丁○○、李珮蓮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帳戶提款卡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交付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戊○○、甲○○、己○○、乙○○、丙○○、丁○○、李珮蓮得逞,侵害其7人之財產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有實質上一罪(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至5部分)、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部分)關係,為聲請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一併加以審究,附此敘明。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為幫助犯,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供不法犯罪集團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兼衡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繼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附表:
┌─┬───┬────┬──────┬──────────┬────┬───┐│編│姓名│詐騙匯款│匯款地點│詐騙手法│遭詐騙│備註││號││時間│││金額││├─┼───┼────┼──────┼──────────┼────┼───┤│1│戊○○│99年1月│臺中縣大里鄉│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4,000元│未提出││││14日16時│塗城路852巷│登虛偽販賣手機之訊息││告訴││││42分│85號住處(│,使戊○○閱覽後陷於│││││││網路銀行)│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庚○○前││││││││開帳戶。│││├─┼───┼────┼──────┼──────────┼────┼───┤│2│甲○○│99年1月│臺北市內湖區│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12,000元│未提出││││14日17時│瑞光路360巷1│KEVINCHOU1113之帳號││告訴││││6分│號之江南郵局│,刊登虛偽販賣二手相││││││││機之訊息,使甲○○閱││││││││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庚○○前開帳戶。│││├─┼───┼────┼──────┼──────────┼────┼───┤│3│己○○│99年1月│臺南市安南區│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5,100元│未提出││││14日16時│長溪路2段│登虛偽販賣小型筆記型││告訴││││0分│641之2號(│電腦之訊息,並留下di│││││││網路銀行)│[email protected]││││││││m、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聯繫之用││││││││,使己○○閱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庚○○前││││││││開帳戶。│││││││││││├─┼───┼────┼──────┼──────────┼────┼───┤│4│乙○○│99年1月│高雄縣鳳山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12,500元│未提出││││14日16時│中山西路105│hbjs124509,刊登虛偽││告訴│││││自動櫃員機│販賣CANON500D數位相││││││││機之訊息,並留下0973││││││││516458行動電話供聯絡││││││││之用,使乙○○閱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 楊奇 ││││││││霖前開帳戶。│││├─┼───┼────┼──────┼──────────┼────┼───┤│5│丙○○│99年1月│臺北縣新店市│在露天拍賣網站上,以│17,100元│未提出││││14日14時│民族路104號2│dox0714帳號刊登虛偽││告訴│││││樓(日盛網路│販賣Apple筆記型電腦│││││││銀行)│之訊息,並留下jjwang││││││││[email protected]、0973││││││││516458號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聯繫之用,使沈││││││││道論閱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庚○○前開帳戶││││││││。│││├─┼───┼────┼──────┼──────────┼────┼───┤│6│丁○○│99年1月│大園鄉中華2│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7,000元│提出告││││14日14時│號之大園郵局│虛偽販賣SONY筆記型電││訴││││3分││腦之訊息,並留下dian││││││││[email protected]、││││││││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作為聯繫之用,││││││││使丁○○閱覽後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並依││││││││指示匯款至庚○○前開││││││││帳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