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方怡琦 (即 方思瑩 之承受訴訟人)
呂秀雯 (即方思瑩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洪信煌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1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月10日下午2時2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芳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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