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夙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夙媛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