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41號原告 霍宗瑋 被告 傅港琨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74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主張被告 蘇永銘 應連帶負損害賠償部分,因其刑事案件部分尚未審結,是原告對被告蘇永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朱俊瑋法官許文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