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5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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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521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務人 許家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叁拾玖萬壹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零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捌萬零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伍拾萬肆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玖萬壹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