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7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783號債權人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龔孝賢 債務人冠德天驕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馥笙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壹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伍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