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竹東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十人共同
代 理 人 陳恩民 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肆拾陸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
院99年度竹東簡字第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
對人負擔,為此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金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諭知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竹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德榮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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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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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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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27,740元│由聲請人預納。│
│中心測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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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證人旅費│806元│由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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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測繪│18,000元│由聲請人預納。│
│中心測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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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47,546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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