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2號債權人上品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千慧 即 喬新毅 木材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債務人楊千慧即喬新毅木材行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