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7年度聲沒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包(總淨重零點柒陸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約0.76公克(共10包),係被告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毒偵字第120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中所查扣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海洛因10包(總淨重0.76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該局97年5月23日調科壹字第097230249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足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202號卷第18頁)。是扣案之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並銷燬之,是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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