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六號聲請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 律師
吳至格 律師 蔡步青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基隆港務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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