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791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陳文德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叁佰捌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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