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6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21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於審理後,認應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本院自應依前述規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
貳、實體方面: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於民國96年10月26日上午7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里鎮○○路○段○○○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該巷道與幹線道○○鎮○○路○○路口,理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及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支線道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並遵守交通號誌之指示行車。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通過上開交岔路口時,貿然左轉中正路往南方向行駛,未留意車輛及該巷道閃光紅燈號誌之警示注意路況,須先停車等候2側車輛通過,適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由該中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乙○○左轉時,避煞不及,遂於交岔路口,撞及甲○○所駕機車,致甲○○人車倒地後,受有胸壁挫傷及多變性肋骨骨折、頭部外傷及左側硬腦膜出血及臉部擦傷、左側鎖骨骨折、腹部挫傷、導致肺炎合併敗血症、頭部創傷後腦症候群合併左肢無力、十二指腸潰瘍出血、低血鈉、低血鉀、低尿白血症候等傷害。案經被害人甲○○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甲○○於97年8月4日具狀表示本案因雙方已在外調解成立而聲明撤回其告訴,有該聲明撤回告訴狀可考,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葉麗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