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他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他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他字第20號原告 段光淼 被告 段光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8865.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8865.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所明定。
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6日以103年度家救字第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號家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0000000元,暫免繳交之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7731元,被告應負擔8865.5元,原告應負擔8865.5元,應各自向本院繳納,並加計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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