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德昇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有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