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5號聲請人 林佩瀅 相對人 楊麗珠 即髮騷專業沙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九年二月十七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之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高雄市勞資和諧促進協會調解,於民國109年2月1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伊新臺幣(下同)37,772元,付款方式為109年2月24日給付12,000元,109年3月24日給付12,000元,109年4月24日給付13,772元。詎相對人迄今尚有餘款2萬元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低於基本工資資方應補足總計新台幣37,772元。付款方式:⒈109年2月24日新台幣12,000元。⒉109年3月24日新台幣12,000元。⒊109年4月24日新台幣13,772元。直接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姓名 林維靜台國際商業銀行岡山分行0816帳號0000-000000000。勞資雙方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不得假藉任何問題要求任何賠(補)償雙達成和解」,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等情,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又相對人尚有2萬元未按約定期限給付,此據聲請人 陳明 在卷,徵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就未付之工資2萬元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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