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469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惠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本件信用借貸是否為「一次撥貸,且不得循環使用」,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