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1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陳宏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2,23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1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8,835元,及其中新臺幣①30,999元、②24,149元,自民國113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5、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