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253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之第(二)小項中關於「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及按、、、」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10.8計算之利息,及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賴易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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