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02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吳美雲 即 陳永勝 之繼承人、 陳怡華 即陳永勝之繼承人、 陳怡如 即陳永勝之繼承人、 陳慶逸 即陳永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吳美雲即陳永勝之繼承人、陳怡華即陳永勝之繼承人、陳怡如即陳永勝之繼承人、陳慶逸即陳永勝之繼承人住所地在桃園市,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