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簡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啓顓選任辯護人劉薰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445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0年度審訴字第1821號),判決如下:
主文 馬啟顓 犯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扣案如附表編號24至29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馬啟顓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之醫生,明知附表編號24至29所示之物品屬於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需經我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2款所稱之禁藥;亦知附表編號1至23、30所示之物品屬醫療器材,應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詎為貪圖便利,基於輸入禁藥及未經許可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自香港搭機入境我國時,未先辦理查驗登記並取得輸入許可證,逕將附表所示之禁藥及醫療器材,以託運行李之方式攜帶入境。嗣於同日晚上8時40分許,在入境檢查室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驗關員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及醫療器材。
二、上列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證:㈠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9年1月7日FDA器字第1086039642號函及所附說明文件。
㈡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貨物清單、照片。
㈢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刑事案件移送書。
㈣被告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影本。
㈤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第84
條第1項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斷。㈡爰審酌被告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之醫師,因圖一時便利
,未經許可輸入首揭藥品及醫療器材,損及我國藥品衛生管理之正確性,應予責難。復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其所輸入之各種藥品及醫療器材非甚大量,且多數已開封使用,堪信被告所述係供其平時備用,非販賣或轉讓他人使用等語屬實,且所輸入之物品即時為海關人員查獲,犯罪所生危害並未擴大,並考量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陳:現就讀博士班,且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收入約新臺幣20萬元,已婚,須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及母親等語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㈢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於本件坦承犯行,經此偵查、審理程序,當知所警惕,衡以犯罪所生危害程度,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又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確有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之必要,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於判決確定翌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四、本件查獲扣案之附表編號24至29所示物品,屬禁藥,亦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23、30所示物品屬未經核准而輸入之醫療器材,依藥事法第79條第3項、第2項之規定,應由主管機關另為適法處理,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李巧菱提起公訴,檢察官翁珮嫻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1年2月21日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1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LS-21-03/21G*60mm1包2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WSM-18-06/18G*100mm1包3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CWWOC-19-12/19G*38mm1包4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CNN26-03/26G*60mm1包5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CWWOC-19-14/19G*60mm1包6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WSM-18-06/18G*100mm15支7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LS-21-03/21G*60mm6支8新彈彈線MINERVA(20PCE/包)BN-30-01/30G*25mm1包9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LOC-19-38/19G*38mm9支10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CNN26-03/26G*60mm10支11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ACCNS-26-06/26G*60mm9支12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CWWOC-19-14/19G*60mm3支13新彈彈線MINERVA(已開封)CWSM-18-03/18G*100mm12支14K-STAR-KO(已開封)19G-38mm(Cog)*1/UVL-26-60-9-5*12支154DMONO(已開封)27G60mm14支16ThekoII(已開封)19G70mm7支17Dermalax1.1mL*2sy/盒3盒18Dermalax1.1ml/盒6盒19ELLANSE2*1mLSyringe/SN060.051435005061盒20Dermalax(已開封)針頭*3注射管*11盒21Restylane(已開封)針頭*2注射管*11盒22VOLUMA(已開封)INJECTABLEGEL*2組針頭*2/包1盒23針乙批1批24利度膚寧注射液20ml3瓶25“台裕”利都卡因注射劑2%1瓶26“台裕”安西諾隆注射劑1瓶27“壽元”健達徵素40毫克注射液1瓶28BIOVITAS皮達斯2mL2隻295mLLevolysisinjection卡妮丁注射液1隻30Sculptra(舒顏萃)2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