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03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昆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應更正為「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至第6行「(不構成累犯)」應更正為「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11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3年6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同欄二第9行「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應更正為「3,4-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施用MDMA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上開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本件扣案物,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且為證明他案犯罪之證據,自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577號被告甲○○男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以99年度少調字第71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不付審理。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以104年度簡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不構成累犯)。
二、甲○○明知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10月31日晚上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住處,以沖泡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同年11月2日2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而遭警盤查,並在其外套右口袋內扣得以咖啡包型式包裝之第三級毒品亞甲基雙氧-N-乙基卡西酮5包(毛重80.76公克、驗前總淨重76.46公克、驗前總純質淨重0.76公克),復於同年11月2日4時15分許,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MDMA陽性反應,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尿液採樣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尿液檢體編號:093915)、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93915)。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照片8張。
(四)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12月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檢察官李宗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