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松寶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10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核聲請人提出刊登公示催告之公告的報紙及前揭案號民事卷內容,尚無不合,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民國103年2月17日後3個月內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昭綾┌────────────────────────────────────┐│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南國企業有│土地銀行南│102年10月31│73,710元│EB0000000││││限公司(負│新莊分行│日││││││責人 傅徐月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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