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
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