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90號聲請人 陳冠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廖明瑜┌─────────────────────────────────────────────┐│本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90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劉平貴 │97年4月16日│97年5月5日│10,000元│0000000││├──┼─────────┼──────┼──────┼────────┼──────┼──┤│002│劉平貴│97年4月16日│97年5月5日│10,000元│0000000││├──┼─────────┼──────┼──────┼────────┼──────┼──┤│003│劉平貴│97年4月16日│97年5月5日│1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