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804號聲請人 林白松 即新永昌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10年5月10日遺失,爰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陳報系爭支票於寄送過程中遺失,其未曾持有系爭支票。準此,聲請人既尚未取得系爭支票,應認系爭支票權利人仍為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8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偉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新永昌工程行108,045元000000011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