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國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772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內)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逾期費用,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