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文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文斌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認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1月12日下午2時10分於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