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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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存字第528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五二八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存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叁張(票號:TLB一三五四六三、TLB一三五四六四、TLB一三五四六五)、面額壹拾萬元肆張(票號:TLB三一八0五七、TLB三一八0五八、TLB三一八0五九、TLB三一八0六0),合計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准以等值現金或同面額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至第105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鈞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9096號民事裁定准許聲請人提供擔保,其後經鈞院以96年度聲字第1313號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現以96年度存字第5282號提存事件提存如主文所示之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1百萬元3張、面額壹拾萬元肆張,合計新台幣340萬元,茲因上開提存物即將到期,為此聲請人聲請再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陳原因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並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訛,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君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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