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94號聲請人 鄒麗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山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6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0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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