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141號原告曾縈絜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表人 杜文珍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且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二、經查,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不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民國110年3月10日農訴字第109073560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本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徵收起訴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
經本院於110年5月17日以110年度簡字第14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該裁定於同年5月20日送達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已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足憑,堪以認定。是原告未依規定繳納起訴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藍儒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