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62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按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二期按新臺幣肆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第三期按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06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永發│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9513元││月1日起││││││├──────┼──────┼───────┤││││自民國102年8│至民國104年8│年息19.99%│││││月10日起│月31日止││└──┴───┴─────┴──────┴──────┴───────┘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永發│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者,計│││9513元││月10日起││收300元、二期│││││││者計收400元、│││││││三期者500元之│││││││違約金,惟違約│││││││金計收限制以連│││││││續三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