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58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載之宣告刑經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視為減其宣告刑如附表二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四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周政達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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