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6492號債權人 吳耀明 債務人 呂林秀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林秀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起算自民國87年10月26日及利率為百分之六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台端 所附他項權利證明書中清償日期為民國88年4月25日,其清償日前無法請求,利率未約定者,依法定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二、債務人呂林秀鑾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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