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李明哲 被告千禧新城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85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於民國104年2月1日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確認上開決議所為選任訴外人何銘杰、 林敏盛 為被告之主任委員、監察委員無效等情。因上開決議事項內容係涉及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準此,本件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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