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5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受害股東自救會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戊○○甲○○丁○○上列被告因95年度自字第9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