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44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44號

債權人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

代表人 劉慎謨

代理人 黃振榮

劉光祺

債務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本院將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聲請: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左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實現之權利。書狀內宜記載執行之標的物、應為之執行行為或本法所定其他事項。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左列規定,提出證明文件:1、依第4條第1項第1款聲請者,應提出判決正本並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之判決「正本」。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經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於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是以,依據行政執行法聲請之行政執行,應以書狀表明強制執行之旨,並且敘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住、居所以及欲執行之債權,並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二、請檢附完整之執行名義「正本」: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並有明文,並經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於行政訴訟聲請強制執行程序。查本件債權人所檢附之執行名義為影本,請檢送該執行名義正本過院供參。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法官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達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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