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03號原告 徐宇辰 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 律師被告 蔡嘉華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
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