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83號聲請人 徐鳳英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徐志杰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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