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小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宜小字第29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黃世華
被   告  蔡進興   原住宜蘭縣○○鄉○○路○段○○○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柒佰貳拾伍元,及
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九十四年十
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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