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 徐增富
號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陳盈君 律師被告 葉日癸
葉日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係以系爭819、820、825等3筆地號土地之面積乘於土地之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60,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日
書記官施春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