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韋儒(原名陳柏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韋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儒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1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函文暨所附該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柯姿佐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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