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09號
聲請人 張良照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李清連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李清連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