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4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花蓮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9年度花小字第424號給付醫療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1月10日下午4時24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玖佰零玖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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