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銘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2719號、
108年度調偵字第1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 史塔西 公司」商標圖、文之手機殼拾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79號被告蘇銘隆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期滿,扣案仿冒「史塔西」商標之手機殼10個,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書誤載為刑法第38條第1、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調偵字第1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處分期間為1年,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109年1月16日屆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被告為警查扣之仿冒「史塔西公司」商標圖、文之手機殼10個,確屬侵害告訴人美商史塔西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且為被告所有,並供意圖販賣而陳列所用之物,已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均坦承在卷,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報表、貞觀法律事務所107年4月30日鑑定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拍賣平臺網站網頁翻拍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在卷可考,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此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而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綜上,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翠茹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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