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25號抗告人 魯班 門下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祥壽 上列抗告人因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