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710號上訴人即被告林㫥弘選任辯護人 廖學能 律師
陳姵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8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劉興浪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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