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25號原告 王育一 被告 王建豐 訴訟代理人 洪語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育一為原告 王傑清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王傑清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2年5月8日死亡,而其繼承人有 王榮華 、 王閏華 、 王鑫德 、 王存華 、 王貴華 、 王聖美 、 王賢美 、 楊扣珍 、王育一等人,其中王榮華、王閏華、王鑫德、王存華、王貴華、王聖美、王賢美、楊扣珍均已聲明承受訴訟,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聲明承受狀等件在卷可稽,惟王育一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王育一為原告王傑清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訴訟程序,並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