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0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023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債務人 蔡耀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叁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耀賢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9846元,專案補償款24228元,共計新臺幣6407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資料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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