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903號聲請人 林昊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定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請求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2〞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6%計算利息。)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3年3月26日〞是否有誤?(查利息
應自提示日即113年4月25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